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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828.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1-24 15:18:56   浏览 人次

  太政办〔2018〕7号      

 

 

www.365828.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22日

 

 

 太康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南省民政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济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目标任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5年年底前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县财政要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三)资助参合参保。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付,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

(四)规范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1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2.救助比例。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3.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70%的比例给与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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