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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3 10:43:4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 人次

 

 

 

 

 

太政办〔2018〕11号

 

 

 

关于调整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5月12日印发的《www.365828.com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办〔2014〕16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2018年2月23日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经济发展为指导,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优化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树立“依法征收、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和谐搬迁”的理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为项目建设创建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办事、和谐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太康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征收主体:www.365828.com。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房屋征收

(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采取召开听证会、收集书面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二)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后,按程序进行实施。

(三)县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一切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三)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附属物价值+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给予10元搬迁补偿。

(六)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12个月,若12个月内确保被征收人按时入住的,按12个月支付,若超过12个月的,按实际入住时间补发过渡费。若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由政府提供临时安置房进行过渡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合法宅基地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属地乡镇政府会同县国土、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于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或未经登记的房屋,由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测后进行认定、处理,以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超出24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需经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其建筑性质,被认定为是合理建筑的,按照本类型房屋评估价的60%予以补助;被认定为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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