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及政策,提出加强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县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有关领域实施、衔接。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县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等工作。
十一、承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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