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制订全县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具体办法;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研究制定我县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意见,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各级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研究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管理、协调博士后的工作;负责外籍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县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行政奖励制度具体措施;指导协调全县国家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以县政府名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全县人才市场与人才流动计划,拓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全县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优秀人才的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办全县和中央、省在株洲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干部(职员)的调配工作。 (六)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七)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负责人事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 (九)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选调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组织实施及综合管理工作。 (十)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人事系统宣传、调研和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来株工作的外国专家;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协调有关人事与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