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定或者修订县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制定我县环境保护的行政措施和管理办法。(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县的环保计划、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制定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四)拟定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经审批颁布,监督执行。(五)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放射性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六)对我县环保目标责任制、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七)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监理等工作,拟定限期治理方案。(八)参与本县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和环境管理工作。(九)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承办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群众信访和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答复等工作。(十)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教活动,普及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