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县规划及较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3、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4、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县的划分和向饮水县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5、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县间的水事纠纷。6、拟定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7、编制、审查全县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较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8、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县、县)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闸、坝的安全监管。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10、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11、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全县水利队伍建设。12、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13、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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