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国家法定标准;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及产品分类管理;依法核发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对本行政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协助管理药品广告。(四)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五)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六)负责管理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国有资产、经费的管理。(七)承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