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行使国家安全法执法执罚的职能。(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监察、监督工作。(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四)组织实施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证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五)负责本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认证工作。(六)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七)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预防治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标本条件的生产经营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事故应急求援等工作。(八)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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